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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17:27  浏览:88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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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128号


中央教科文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我们制定了《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和教科文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包括财政部批复的当年部门预算、财政部批复确认的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的执行管理。

  第三条 中央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对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承担主要责任。财政部对部门预算执行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把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明确和落实到具体承担单位。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管理机制。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改革和创新管理机制,把业务工作与预算执行工作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体现部门特点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提高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水平。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是保证预算有效执行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应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按照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结合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第八条 严格项目预算编制。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原则上不得代编预算,切实提高预算到位率。要切实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完善项目信息,规范信息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未列入项目库的新增项目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安排、预算执行初步方案,否则不能申报预算。

  第九条 加强预算审核工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提前做好预算编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建立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核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内部集中会审、联合会审等行之有效的审核办法,在部门内部严把预算编制审核关。

  第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调整事项。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追加事项,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政策措施需追加的特殊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项不予追加。对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出的事项,各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提出调减预算申请。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和统筹使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财政拨款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制年度财政拨款预算执行计划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年度预算执行计划随“二上”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部门预算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资金执行计划随同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情况申报表一同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在批复确认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执行计划。部门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时要注重有效性和均衡性原则,部门编制国库用款计划时应与报送的预算执行计划相结合。

  第十三条 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根据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不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执行定期报告制度。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单位定期报送预算执行进度以及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各部门应于预算执行年度的每季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将部门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预算执行通报和警报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进行通报,每年上半年通报1次,下半年逐月通报。凡预算执行进度低于计划执行进度10个百分点的部门均纳入警报范围。警报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级别。警报与通报同时发布。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通报警报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约谈制度。财政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部门实行约谈制度,共同分析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各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的所属单位也应实行约谈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查制度。对预算执行慢的部门,财政部将通过不同方式对其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八条 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设,加强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建设。要按照国库管理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国库用款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预算,应当提前做好政府采购的审批、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激励约束制度

  第十九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财政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对相关部门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同时,财政部在审核测算部门下年度预算时,把部门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等,作为编制下一年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部门对所属单位也应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总结制度。预算执行年度终了,财政部将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工作进行总结,并对预算执行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部2009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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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

保监发〔2013〕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8号: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9号:委托投资和境外投资资产》。现予印发,自2013年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及问题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28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



  问:保险公司评估企业债券、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有关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和认可价值时,除可以使用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外,是否可以运用公司内部评级?

  答: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外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评估企业债券、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等有关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和认可价值。外部评级法是指保险公司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评估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内部评级法是指保险公司采用公司内部评级结果,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评估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保险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经保监会认可。

  (一)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立内部评级制度,采用内部评级法评估各类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经保监会认可后,作为评估投资资产认可价值的标准。关于内部评级法的有关要求,保监会另行规定。

  (二)未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结果,评估投资资产认可价值。

  问:保险公司采用外部评级法评估有关投资资产认可价值时,如何确定外部评级结果?

  答:保险公司评估有关投资资产认可价值时,采用的外部评级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境内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投资产品的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

  (二)同一投资产品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

  (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

  (四)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调整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或指定该项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6号: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投资机构根据保监会规定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为认可资产。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信托投资”项目之后、“权益投资”项目之前,增加“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列报所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2.保险公司应当将“明细表IA-9:基础设施投资”中的“项目预算总额4”、“本期追加投资5”两列分别变更为“评级机构4”、“评级结果5”,披露信用评级有关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7号: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账面价值的93%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非认可资产。

  (二)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认可资产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中列报。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8: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格式要求,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明细信息。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投资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非认可资产。

  (二)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投资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认可资产表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项目中列报。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8: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格式要求,披露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明细信息。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的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投资的不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1)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AA级的不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不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不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4)发行银行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不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为非认可资产。

  (二)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认可资产表的“其他投资资产”项目中列报。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的格式要求,披露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明细信息。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投资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4)信用评级为A级以下或没有评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非认可资产。

  2.保险公司投资的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投资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认可资产表的“信托资产”项目中列报。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投资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持有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券,发行方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且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方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各级资本充足率没有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方为其他商业银行的,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方为其他商业银行的,各级资本充足率没有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为非认可资产。

  2.保险公司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不附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次级债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进行认可。

  3.保险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发行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没有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为非认可资产。

  4.各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各级充足率达标是指上述三个充足率指标均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5.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数据应当采用可获取的最近一期数据。若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数据或者无法获得商业银行最近一年内的资本充足率数据,按照资本充足率不达标进行资产认可。

  (二)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在认可资产表的“金融债”项目中列报。

  2.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2.5次级债”项目中列报公司持有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的明细信息。

  3.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细表IA-3:前十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的“次级债账面余额”项目中列报前十大金融机构的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

  4.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明细表IA-6:次级债”的格式要求,列报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的明细信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8号: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

  问:保险公司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2.若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具有明确的投资回报和本金收回机制,属于偏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在认可资产表的“权益投资”项目中列报,其明细信息在“明细表IA-1:投资资产”的“其他权益投资”项目中披露。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投资的股指期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等监管规定投资的股指期货以及风险对冲的基础资产,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股指期货,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

  (1)保险公司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以保险公司报告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面值的5%作为非认可价值,以账面价值扣减非认可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2)风险对冲未达到高度有效或报告日未持有指定基础资产的卖出股指期货,以保险公司报告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面值的5%作为非认可价值,以账面价值扣减非认可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3)风险对冲高度有效,并且报告日持有指定基础资产的卖出股指期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其对应的基础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基础资产是指保险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在风险对冲方案中,指定的风险对冲对象。对于卖出股指期货,该对象应是企业持有的一组资产。风险对冲有效性比率的评估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中有关套期有效性评估的方法进行。风险对冲高度有效是指风险对冲有效性比率在80%-125%之间。

  2.保险公司投资股指期货,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特别是没有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没有评估风险对冲有效性的,以保险公司报告日所持股指期货合约面值的8%作为非认可价值,以账面价值扣减非认可价值后的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3.保险公司存放在期货公司的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资产表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后增加“衍生金融工具”项目,列报保险公司投资的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

  第19号:委托投资和境外投资资产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选择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选择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的编报基础,并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认可和披露。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境外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在中资银行境外子公司存放的银行存款,认可标准与境内同类产品相同。

  2.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在BBB级(含BBB级)以上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境外政府债券

  (1)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的,为非认可资产。

  4.国际金融组织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或没有国际信用评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5.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或没有国际信用评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6.境外银行存款

  (1)存款商业银行所在地采用巴塞尔协议进行监管的,发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没有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为非认可资产。

  (2)存款商业银行所在地未采用巴塞尔协议进行监管的,发行商业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商业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或没有国际评级的,为非认可资产。

  7.境外权益投资

  (1)保险公司持有的可以正常交易的境外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非正常交易的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非认可资产。

  (3)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非上市股权或股权投资基金等权益类投资产品,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8.境外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以物权或股权方式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以及投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9.境外委托投资资产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否则为非认可资产。

  10.在监管规定的可投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投资的境外投资资产按照境内同类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钛白粉检验把关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钛白粉检验把关的通知

     (国检检〔1991〕173号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我国出口钛白粉有较大增长,但质量问题十分突出,掺假作伪事件时有发生,国外提赔不断。为加强出口钛白粉检验管理,确保出口钛白粉的质量,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结合贯彻今年全国商检局长会议提出的“四落实、两管理”规定,做好检验管理和把关工作。

  1、报验人申请报验时必须持有外贸出口合同或信用证才予受理,否则一律不予接受出口报验和检验。不能凭工贸协议接受出口报验。

  2、重申对出口钛白粉实行批批自验的规定。对于不涉及专门设备的检验项目必须自验,对于因设备条件不足而影响自的项目也应尽快配齐设备进行自验。

  3、检验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从事检验工作。

  4、严格按照外贸合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对于出口颜料用钛白粉货物,采用GB1706-88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对于出口非颜料用钛白粉货物,采用ZBC13004-90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要严格执行标准的内容和条款,不能随意改动。对于每种出口钛白粉的取样,均采用GB6679-86(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5、使用的标准样品发现异常时,应重新选取符合标准规定的标样。

  6、经检验发现品质差异大、货物不均匀时,应采用倒袋取样检验。检验结果处于不合格临界值时,需重新取样与检验,取样量扩大一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7、各局每半年要对出口钛白粉进行一次质量分析,并按国检办〔1989〕690号文要求报国家商检局。

  二、加强出口钛白粉的产地检验。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各局在受理其他产地的出口钛白粉报验申请时,报验人必须持有产地局签发的换证凭单,才能接受报验。各局应尽快将此规定通知有关经营单位。

  三、要加强出口钛白粉的批次管理。

  1、各局要对所辖地区的出口钛白粉生产厂进行统一编号注册,受验货物的包装袋上必须印刷有生产厂编号和生产批号,保证标记和批次清楚、货证相符。另外,要监督经营单位严格按批次发运和仓储。

  2、口岸商检局要加强出口钛白粉查验工作。对于货证不符、批次混乱、包装破损,标记不清的,一律不予放行;对于换证凭单超过检验有效期(六个月)的,必须由经营单位重新报验。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放行。对批次有问题的要及时通报产地商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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