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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04:45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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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0]46号)和《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做好中央企业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回国或来华工作时间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的申报人须于2010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的申报人须于2011年1月1日之后回国或来华工作。

  二、申报材料组成和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组成。

  1.《千人计划申报书》。原件一式10份,复印件和附件材料合并装订成册7套。

  2.附件材料1份(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复印件;

  (4)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

  (5)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7)奖励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一式1份。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4.《“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单页形式报送,无需装订。

  5.上述有关材料的空白表格可从千人计划网站(www.1000plan.org)下载。

  (二)填写要求。

  1.请按照有关材料《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填写,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不得空项、漏项;

  2.中央企业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式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交参加评审。

  三、报送时间

  请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1年1月1日前报送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3193704 63192450)。

  附件:1.《关于开展第六批“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10]46号)(略)
     2.《关于印发<“千人计划”短期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组厅字[2010]29号)(略)

                        国务院国资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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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政府外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管理,促进全市间接利用外资工作逐步实现积极引进、高效使用、确保偿还的良性循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外债管理的通知》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通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以政府名义借入、转货或担保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称政府外债),均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立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政府外债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借款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偿债意识,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依法办事,信守合同,按期偿还贷款。各级政府负责对本地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制定外债管理制度,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借款单位管好,用好贷款,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承担到期贷款的最终偿还责任,逐步将政府外债纳入预算管理。计划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外债规划,认真论证和严格审批每一个政府外债项目,以确保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和贷款资金的偿还;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各利用外资窗口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及管理能力的审查;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保证项目正常实施。
第四条 严格政府外债项目立项审批管理。计划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审核、审批、申报;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参与政府外债项目的立项审核,会同计划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偿债能力等;项目单位要向计划、财政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第五条 适度控制规模,保持合理的外债结构。借用政府外债的规模要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继续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中长期优惠贷款,对积极有效引进外资的有关人员,要按唐山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从严控制其它国外贷款和短期债务,切实防范金融和外债风险。
各县(市)、区应参照以下指标控制本地的政府外债规模:
(1)全部政府外债余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40%。
(2)当年应还外债本息额占当年财政可用财力的比例,应控制在4%以内,最高不得超过5%。
第六条 严格政府外债担保制度。政府外债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担保手续。属于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向市财政签署保证贷款偿还承诺书,并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在办理担保时,一是借款单位需按担保额的3%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担保风险金,待贷款全部还清后,再全额返还借款单位,二是借款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经公证后的财产抵押或质押手续,同时将基本帐户的开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市场竞争性项目应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按法律程序办理,政府不予担保。
第七条 建立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考核制度。从借、用、还三方面对政府外债项目法人进行考核,在法人发生变更时严格交接制度,防止新人不理旧帐,同时加强法人离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建立项目单位重大事项申报制度。项目单位的对外投资、担保、合资、合并、兼并、利润分配、资产变卖、破产及重大开支(如大修理项目)等重大事项,必须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并在事项发生后将有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项目的实施要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工作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并会同主管部门对标书、承包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 建立竣工审计制度,核实投资,降低项目成本。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对结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双层还贷准备金制度,确保贷款的偿还。项目单位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还贷准备金专户,在每季度末将其全部折旧和税后利润的50%及项目单位的其它收益等按季度上缴财政专户,确保到期贷款的偿还。
市及县(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外债偿债准备金,并设立专户,可根据还款的需要按本级债务余额的3%-8%在同级财政建立,专项用于解决某些困难单位还贷资金不足部分的临时垫款,以维护我市对外信誉。同时,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窗口部门和担保人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出现项目单位无力还款时,这些部门应用其事业费或有关专款垫还到期贷款。代垫款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项目单位收取占用费并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对逾期贷款执行预算扣款,属于下级政府的拖欠抵扣下级财力,属于本部门的拖欠抵扣部门专款和事业费,并对逾期贷款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外债监控制度。对拖欠债务在3个月以上的县(市)、区要予以通报,并暂停对其新上外债项目的审批;对重点外债项目,由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向项目单位派驻财务监管员,负责监控项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的管理,确保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加强对外债使用和偿还的考核,严明奖惩。对于外资利用效果好的,并能按期足额偿还各项外国政府贷款的县(市)、区和企业,继续在利用外资额度上给予支持,并对新的外债项目给予优先审批。同时,按市政府利用外债的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并通报表扬,对于利用外债管理工作不规范、效果较差的,以及不能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还款的给予必要的惩罚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唐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巩固和发展中越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维护和促进北部湾的稳定和发展,在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和公平合理地解决划分北部湾问题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八二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认的国际法各项原则和国际实践,在充分考虑北部湾所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二、在本协定中,“北部湾”系指北面为中国和越南两国陆地领土海岸、东面为中国雷州半岛和海南岛海岸、西面为越南大陆海岸所环抱的半封闭海湾,其南部界限是自地理坐标为北纬18度30分19秒、东经108度41分17秒的中国海南岛莺歌嘴最外缘突出点经越南昏果岛至越南海岸上地理坐标为北纬16度57分40秒、东经107度08分42秒的一点之间的直线连线。
缔约双方确定,上述区域构成本协定的划界范围。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由以下21个界点以直线顺次连接确定,其地理坐标如下:
第1界点 北纬21度28分12.5秒,东经108度06分04.3秒;
第2界点 北纬21度28分01.7秒,东经108度06分01.6秒;
第3界点 北纬21度27分50.1秒,东经108度05分57.7秒;
第4界点 北纬21度27分39.5秒,东经108度05分51.5秒;
第5界点 北纬21度27分28.2秒,东经108度05分39.9秒;
第6界点 北纬21度27分23.1秒,东经108度05分38.8秒;
第7界点 北纬21度27分08.2秒,东经108度05分43.7秒;
第8界点 北纬21度16分32秒,东经108度08分05秒;
第9界点 北纬21度12分35秒,东经108度12分31秒;
第10界点 北纬20度24分05秒,东经108度22分45秒;
第11界点 北纬19度57分33秒,东经107度55分47秒;
第12界点 北纬19度39分33秒,东经107度31分40秒;
第13界点 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21分00秒;
第14界点 北纬19度25分26秒,东经107度12分43秒;
第15界点 北纬19度16分04秒,东经107度11分23秒;
第16界点 北纬19度12分55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7界点 北纬18度42分52秒,东经107度09分34秒;
第18界点 北纬18度13分49秒,东经107度34分00秒;
第19界点 北纬18度07分08秒,东经107度37分34秒;
第20界点 北纬18度04分13秒,东经107度39分09秒;
第21界点 北纬17度47分00秒,东经107度58分00秒。
第三条
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9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领海分界线。
二、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两国领海分界线沿垂直方向划分两国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三、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任何地形变化不改变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
第四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界点至第21界点的分界线是两国在北部湾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
第五条
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界点至第7界点的两国领海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一万分之一的北仑河口专题地图上,第7界点至第21界点的两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用黑线标绘在由缔约双方于二○○○年共同测制的比例尺为五十万分之一的北部湾全图上。上述分界线均为大地线。
上述北仑河口专题地图和北部湾全图为本协定的附图。上述地图采用ITRF-96坐标系。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各界点的地理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本协定所规定的分界线标绘在本协定附图上,仅用于说明的目的。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相互尊重按照本协定所确定的两国各自在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第七条
如果任何石油、天然气单一地质构造或其他矿藏跨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分界线,缔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就该构造或矿藏的最有效开发以及公平分享开发收益达成协议。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北部湾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以及两国在北部湾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和利用的有关合作事项进行协商。
第九条
两国根据本协定对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分界线的划定对缔约各方有关海洋法方面国际法规则的立场不造成任何影响或妨害。
第十条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须经缔约双方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在河内互换。
本协定于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唐家璇 阮怡年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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