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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9:07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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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经济违法违章案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停业整顿、扣压贷物、冻结银行帐户、限价销售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理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199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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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36 号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1
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
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
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
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
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县、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称保护区
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
  公安、环保、国土房管、农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并对
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视;
  (五)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建立保护区
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
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
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
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设置标桩、标牌
等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
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
标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
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
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
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
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

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由接待单位依法报经
批准后方可进入。
  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其他对保护对

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
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在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
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
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

年7月23日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

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对欧出口禽肉、兔肉上加贴卫生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对欧出口禽肉、兔肉上加贴卫生标志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10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欧盟1996年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后,经外经贸部、国家局和企业等各方共同努力,近期我国山东和上海部分地区的14家禽肉加工厂已获准对欧盟出口禽肉。鉴于禽肉出口欧盟须加贴卫生注册标志,欧盟已于1997年改变了对卫生注册标志的要求。为满足欧盟的要求,切实加强卫生注册标志的管理,总局决定启用新的卫生注册标志,同时实行新的标志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标志的式样
1.内包装用标志。
标志形状为长方形,长2.4cm、高2cm,四角倒为弧形。标志上印刷的内容为:①国家代码“CN”(字高为0.2cm);②工厂注册号(字高为0.2cm,共占10位数);③“CIQ”徽记(居中,形状与检验检疫证书同,外径为0.8cm)。以上三项内容放于标志边框内,边框宽0.1cm。式样如图:
-------------- -----------------
|CN | | ----- |
| ----- | | |CIQ| CHINA |
| |CIQ| |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 | | CN0000/00000 |
| | | |
-------------- -----------------
内包装用标志示意图 外包装用标志示意图
2.外包装用标志。
标志宽为7.7cm、高为5cm,四角倒为弧形,边框宽为0.2cm,式样如图。标志上印刷的内容为:①英文“CHINA”;②国家代码“CN”和工厂注册号;③“CIQ”徽记,字母、数字的高度均为1cm,“CIQ”徽记外径为2cm。
3.内、外包装所用的标志均为纸质,颜色为蓝色白地。标志的材料必须符合所有卫生标准要求。
二、印制管理
总局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法规中心)负责标志的监制、分发和登记等工作。标志实行定点集中印制。输欧禽肉加工厂需要印制标志的,应填写《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见附件),送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与法规中心联系标志的印制等事宜。法规中心须加强管理和审核,指定专厂印制,制定防伪措施,保证印制质量,使标志印制工作具有可追溯性,一旦发生问题应能查清事实,辨明真伪,落实责任。
三、使用和管理
外包装的标志,加贴于外包装箱封口中缝处;内包装的标志,加贴于内包装材料的外侧。
输欧禽肉加工厂使用的卫生注册标志,由各直属局采取“总量控制,用量核销”的方法进行管理,以达到标志的专厂专用之目的。一次订购数量以半年用量为宜。
四、关于输欧盟兔肉卫生注册标志的变更
我在欧盟注册的兔肉加工厂原有3个,欧盟近期又批准10个。为加强管理,现决定输欧兔肉卫生注册标志采用禽肉标志的式样、材质、颜色和同一管理办法。
新批准的加工厂应立即使用新标志。原有3个厂从现在起不再订购老标志,已订购又没有用完的老标志可延用至2001年7月31日,自2001年8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标志。
输欧禽肉、兔肉标志问题直接影响到禽肉、兔肉对欧出口。各有关直属局务必重视标志使用和监管工作。请各直属局将本通知内容尽快通知有关加工厂,督促其抓紧时间订购标志,监督工厂按规定加贴标志,出口时须对标志的加贴情况进行检验。

附件:

《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式样
卫生注册标志制作联系单
凭单编号:
----------------------------------------------
|工厂名称| |注册编号| |
|----|----------------------|----|-----------|
|工厂地址| |邮政编码| |
|--------------------------------------------|
|申请厂联系人: 所属部门: |
|电 话: 传 真: |
|--------------------------------------------|
| | |
|申请印制数量: | 检验检疫局审批栏 |
|------- | -------- |
| | |
|小包装的______枚 | |
| | |
|大包装的______枚 |审批局名称:______ |
| | |
| |批准数量: |
| |----- |
| | |
|负责人批准(签字) |小包装的______枚 |
| | |
| |大包装的______枚 |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 | |
| (订购工厂公章) |负责人(签字): |
| | |
| 年 月 日 |电话:________ |
| | |
| |传真:________ |
| | |
| | |
| | (负责机构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1.本单除“检验检疫局审批栏”由各地直属局填写外,其余由要求印制标志的工厂填写。 |
| 2.该凭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订购工厂存,第二联由检验检疫单位存,第三联由法规中心存。|
| 3.标准法规中心: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 联系人:张萍、张勇 |
|电话:65069048或65007744-2801 传真:65069048 |
----------------------------------------------


20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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