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8:04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0)14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三月一日
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困难救助资金( 以下简称特困救助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救助金是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临时生活救济资金,是社会保障事业资金的有效补充,各级不得以此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资金。
第三条 各级政府每年按同级最低生活保障金年度预算的40%安排特困救助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特困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由民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发放。
第五条 下列遭遇无法抗拒的突发性事件、重大意外灾害、疾病和家庭重大变故确无能力生活自救的人员,视情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无偿生活救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的孤寡老人及儿童;
(三)丧失自理能力的残疾人;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特困救助金的发放,实行审批制度。被救助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需要特困救助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基层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由基层民政工作机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市直单位申请救助的人员,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特困救助金由审批部门发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特困救助评审委员会, 集体研究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严禁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特困救助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民政部门对受救助人员的情况应当跟踪调查。对弄虚作假领取救助金的,应当立即追回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文本的报告。
会议对我国政府为解决澳门问题所进行的工作和吴学谦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的报告表示满意。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涉及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会议决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中葡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后予以审议和决定批准。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9号
--------------------------------------------------------------------------------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同时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用水大户应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改。
第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建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第八条 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各自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九条 市节水办应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其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 市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节水办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由公共供水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需要增加供水量的用户,须经市节水办核准,取得供水许可后,方可办理接水扩径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同时实行总量控制,列入用水计划,超过核准用水量的,按超计划用水处理。
增容费标准及征收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建委共同确定。
第十二条 市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节水办要加强对用水定额的管理,根据用水定额和市区水资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定期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指标,并进行严格考核。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用定额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为基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累进加价计费。
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下(含1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一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10%以上、20%以下(含2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两倍计费;超计划水量在20%以上、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计费;超计划水量在3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现行水价五倍计费。
地表水自建设施取水超计划用水的,依法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节水办代收。
第十四条 增容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市节水办收取。其中增容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上交财政,纳入城市共建专项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节约用水奖励和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就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统计工作。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节水办填报节约用水表。
供水企业为用户安装的总水表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安装的水计量设备,是考核计划用水量的依据。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水计量设备的新装、调换、校正、修理、抄码等到工作,同时每月向市节水办报送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所需数据。
第十六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办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节水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试行办法》停止执行。